随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产生,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市财政局关于规范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与服务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及协议供应商网上商城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学校实施集中采购;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各项目申请单位按规定程序实施分散采购;所有协议采购必须通过网上商城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工作。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教学项目由教务处组织论证,基建、建设等项目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论证),报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批,经学校计划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各项采购与招投标信息分别在学校主页以及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第六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组织学校采购工作。资产管理中心设招投标管理科,负责采购相关工作,规范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处理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根据评委会的评标排序确定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审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事项,依据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按法定程序组织采购与招投标事宜,指导各部门实施采购工作。
第八条 有采购需求的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申请单位”),工作职责为:(1)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2)负责组织招标项目的技术方案的论证和释疑;(3)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及拟定合同文本;(4)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5)负责项目的实施;(6)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学校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院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办法产生。
第三章 采购形式与限额标准
第十条 集中采购: 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5-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资产管理中心招投标管理科实施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学校医院的各类药品、实验耗材、办公用品、材料印刷、零星维修、后勤服务公司米、面、油等大宗物资及部分干鲜物资等,由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资产管理中心下达采购函,然后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分散采购。协议供应商网上商城采购:所有协议采购必须通过网上商城进行。因工作需要,学校有条件和能力实施自行采购的项目,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的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采购;(5)单一来源采购;(6)竞争性磋商;(7)协议供应商网上商城采购;(8)续签合同。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1)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级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
采用不招标采购的条件:(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的;(3)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级政府部门、学校另有规定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条件:(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3)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报名或者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条件:(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采购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条件:(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章 采购工作业务程序
第十二条 货物、装修、服务项目采购工作业务程序:
(一)提前一个月提出招标采购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或校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招标采购的审批意见 ;(2)计划财务处和项目计划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项目论证报告书。(二)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采购意向公开,一个月后发布招标信息。(三)受理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四)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招投标管理科工作人员、招标技术文件制作人不能作为其评标成员。(六)开标。(七)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按顺序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八)确定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九)发布中标公告。(十)发送中标通知书。(十一)合同洽谈与预审。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资产管理中心、纪检监察机关、计划财务处等进行合同洽谈。由纪检监察机关、计划财务处、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合同审查。(十三)签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由项目负责单位签订。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由项目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2-5(含5万元)万元的项目合同由分管院长签字,5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由院长签字,并报学校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工作程序:(一)院党委会研究建设项目,项目负责单位组织完善图纸设计、图审、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项目预算、项目财政审核、地勘、环保、水土流失、文物勘探、规划许可等手续;(二)确定第三方代理机构,由第三方代理机构确定完善后续招标工作;(三)审定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四)监督招标过程;(五)实地考察。如有需要,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七)合同的洽谈与预审(同上);(八)签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同上)。
第十四条 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负责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抢修工程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由计划财务处根据会签生效的合同对外付款(其中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5万元(含)以内的项目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审计,5万元以上项目由校办审计科提交第三方外审)。
第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全部废标和部分废标的应予废标处理。全部废标包括: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所有中标候选人都不能按期与项目负责单位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的。部分废标包括:经资格审查认定不合格的某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标书的。被废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不得进入开标及后续程序。
第十八条 年度供货商的确定。对于仪器设备、家具、药品、学生实习耗材等需要全年多批次(或零星)采购的货物,为了减少集中采购的次数,有效缩短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年初或年末相关项目负责单位汇总的采购计划,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一次性地确定1-3家年度供货商家,作为一年之内(对于价格随时间变动比较大的货物可定为半年)年度供货商家。如有需要,可直接与其中一家签订供货合同。对于同种货物已确定一家以上供货商的,项目负责单位应合理分配采购额度。
第十九条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立即向资产管理中心电话备案(并于当天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请示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处理流程
第二十条 质疑和投诉是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措施,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程序。接受质疑和投诉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质疑和投诉既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也可向资产管理中心反映。
一、质疑和投诉单位须为参与我院采购工作的供应商,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和投诉无效,不予受理。
二、纪检监察部门接到质疑和投诉应及时转资产管理中心处理。
三、资产管理中心接到供应商或纪检监察部门转来的质疑和投诉后,应安排专人审查、核实质疑和投诉材料,必要时召集该项目原评标专家组重新审议或会商,议定答复意见和结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供应商书面反馈。
四、作出答复前,暂停此项目的招标活动。
五、经核查,如质疑或投诉有效,将取消原中标人资格,按招标文件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如质疑或投诉无效,将继续原招标程序。
六、采购过程应主动明示质疑、投诉和反馈的时限、程序、方式和途径。
第七章 主体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在采购的各个阶段(环节)由申请立项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出现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予以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参与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于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应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他内容的;(三)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七)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八)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本次评标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公示前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四)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