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5-23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办公用房资源,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 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 号)和《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各处室、教学业务单位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各类办公用房,以及履行职能所需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文印室、档案与资料室、计算机房、服务大厅等办公附属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面积特指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为房间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 学校办公用房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系。资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制定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办法及调配,并监督各单位执行管理规定情况。各单位按学校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制订具体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并将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办公用房负总责。

第四条 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定编。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和学校下达各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三定”方案(试行)》),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二)统一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厅级领导:42 ㎡/人,副厅级领导:30㎡/人,正处级领导:24㎡/人,副处级领导:18㎡/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9 ㎡/人。

(三)统一调配。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统一调配、调剂、调换办公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调换办公用房。

(四)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办公用房,保证工作需要。从方便师生办事、集约节约利用办公用房资源出发,结合校园空间布局和建筑结构实际,相对集中安排各单位办公地点。

(五)集约使用。学校配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以及办事大厅,统一调配使用,不占各单位定额面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配置服务大厅、信访接待、档案存放、办公自动化设施建设、值班监控等公共服务用房。

(六)公开透明。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 资产管理中心按照标准和学院下达各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因特殊需要,个别单位实际工作人员超过学校核定编制数,由该单位将超编人员具体情况(配置依据、人数等)报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人事处另行核定超编人员办公面积。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有业务特殊性的单位,单独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纪委监察机关、人事处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

第七条 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资产管理中心。

第八条 因机构、编制、职数调整,各单位办公用房未达到定额配置面积的,由资产管理中心按规定在学校现有办公用房资源内调剂解决;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各单位要及时将超出部分腾退移交资产管理中心。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借用、占用教学科研用房。

第十条 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家具配置从简,应充分利用房屋原有配置,避免浪费。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编制所在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教职工调离时,应及时将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原单位。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开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公开各类公共接待室和会议室的具体地点、设施条件、配置面积、使用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实际配置面积以及自行配置办公附属用房与公共服务用房的地点、用途等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维修及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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